2025年12月8日13时49分,刘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大武口区万达停车场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武口区贺兰山路万达停车场进出口处时,与沿贺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时,一定要仔细观察,耐心礼让,确保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才是预防事故的根本;出行遵守交通规则,才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